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诉被告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王**以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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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