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理诉被告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理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修理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修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修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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