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额敏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折海、原审被告额敏县草原监理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额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葛文明、被上诉人折海的委托代理人巴台、才邓**、原审被告额敏县草原监理所委托代理人木黑亚提托合达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第(2015)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