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