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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