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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常**、张**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行立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张**、常**、张**上诉称:1、奇台农场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垦厅统一管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上诉人均系奇台总场的正式职工。农场并非一审裁定认定的集体所有制农场。2、上诉人的身份一直是奇台农场正式职工,并不是一审裁定所说的属纯收益性质的农工,与奇台总场从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相关待遇。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原审原告张**、常**、张**等人所起诉的奇台总场三分场系奇台总场下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单位,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其次,上诉人张**、常**、张**等人的身份一直应属纯收益性质的农工,与奇台总场并未建立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故不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相关待遇。另外,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上诉人所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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