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六团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六团以双方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六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