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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划管理局诉范**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划管理局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划管理局针对被上诉人范**2015年1月1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书面答复。上诉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河**划管理局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河**划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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