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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疆库尔勒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垦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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