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京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7日,北京**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拆除非法占用旧县镇东龙湾村、西龙湾村、团山村等六村15911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八达岭龙湾河国际汽车露营地项目的构筑物、建筑物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将非法占用的15911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原发包单位;3、对破坏的63454.45平方米耕地处每平米44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791995.8元;4、逾期每日罚款金额3%的加处罚款。

经审查,北京**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京国土(延庆)分局罚字[2014]第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北京华**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3月在租赁旧县镇农业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上非法占地159116平方米进行八达岭龙湾河国际汽车露营地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北京市耕地开垦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你单位拆除非法占用旧县镇东龙湾村、西龙湾村、团山村等六村15911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八达岭龙湾河国际汽车露营地项目的构筑物、建筑物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59116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原发包单位;三、对你单位破坏的63454.45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44元罚款,共计罚款2791995.8元。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295建行开发区之库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延**民法院或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应当提供材料证明其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涉及到被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且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但在收件人签章一栏中并无收件人签字,也未注明拒收理由,并且没有见证人签字。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材料。故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延庆)分局罚字[2014]第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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