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色**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社保局)与金色**公司行政处理执行一案,大兴社保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兴社保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色**公司给付罚款等共38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金色**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人大兴社保局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兴社保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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