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东辛房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