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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于张**与本案被诉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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