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石景山分局与赵**行政非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欠缴行政处罚罚金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执字第140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京工商石处字(2014)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分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赵兴**行存款6691元。另查明,赵**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执字第14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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