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北京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执字第24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东**有限公司给付罚款及滞纳金总计32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案款32000元尚未受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243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