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黎**源局与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罚字(2015)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昌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3月在位于昌乐公路西侧、泥井镇赵家港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建有彩钢棚一座,目前用于废品收购。占地面积1.74亩,建筑物占地面积80平方米。经国土资源局的认定,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水浇地、村庄,其中0.08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6亩土地(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8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74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8亩土地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亩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348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又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经审核,申请人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和拆除具体标的物的界线和范围不清,没收标的物不明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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