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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源局与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于2014年6月占用马坨店乡张**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建有一排房屋,并形成封闭院落,占地面积3.45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36.88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和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3.45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69023.4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5亩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69023.4元。

执行费12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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