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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