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大**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