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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2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位于县城南外环路南侧,城郊区西钱庄村、昌黎镇四村集体土地上搞建筑,现房屋基础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1.7亩,其中建筑占地650平方米,建成围墙60延长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果园、农村道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适用《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2012)87号)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纳罚款156016.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纳罚款156016.8元。

执行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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