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东行执字第139号行政处罚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郭**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杨**村委会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金**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金海河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金*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王**行政裁定书
许**与盐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盐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盐山县**管理局与盐山县海天工业气体供应站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