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山县**管理局与盐山县海天工业气体供应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盐山县海天工业气体供应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沧盐)安监管罚(2014)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盐山县海天工业气体供应站应支付申请人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4万元,承担执行费1310元。现因被执行人盐山县海天工业气体供应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盐行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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