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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资源局与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国土处罚字(2015)0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尹**未经批准,私自在尹庄村北取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尹**处罚如下:1,限期恢复地貌。2,处以罚款675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支持其作出的孟国土处罚字(2015)0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2015年1月12日编号为04015的立案呈批表一份、2015年1月12日对尹**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测笔录各一份、2015年1月12日孟国土资停字(2015)0401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各一份、2015年1月16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一份、2015年1月20日违法案件会审记录一份、2015年2月6日孟国土听告字(2015)040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15年2月13日孟国土处罚字(2015)0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15年5月13日孟国土催通(2015)第1号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用以证实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按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做出处理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是对在耕地内取土的禁止性规定,并无处罚性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本案以尹**未经批准,私自在尹庄村北取土为由,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做出限期恢复地貌、处以罚款6750元的处罚决定,应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孟国土处罚字(2015)0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尹**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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