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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国土罚字(2014)第6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6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给被处罚人刘天才送达灵国土撤字(2014)第14号关于撤销土地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灵国土行告(2014)第66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6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执行的条件。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罚字(2014)第6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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