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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红诉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禹都派出所、刘**不服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又以不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撤回上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万**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由万军红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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