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黑龙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鄂人社监理字第(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鄂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黑龙江**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377692.50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鄂温克执监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面履行给付义务。据此,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416015.22元。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执行标的额397692.50元、迟延履行金12457.72元(债务397692.50万分之一点七五179天)、执行费5865元。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人社监理字第(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鄂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