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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