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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王丽杰刘振成,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原审第三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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