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岫岩满**业有限公司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岫国土资执罚(2014)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岫岩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管某某与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本溪**警察支队、齐*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本溪**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抚顺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