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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有限公司诉岫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岫岩满**业有限公司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岫国土资执罚(2014)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岫岩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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