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羽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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