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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国殿尧房屋租赁费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国殿尧行政处罚一案。

经合议庭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住建房罚字(2014)第233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此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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