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申请被执行人鸡西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西市**有限公司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6日,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作出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鸡规罚字(2015)第004号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