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2014年11月6日(2014)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4日向鸡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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