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卜**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卜**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卜**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