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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卜**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卜**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卜**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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