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