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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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