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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某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不服被告某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金山公交决字(2014)第310116-2800756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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