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不服被告某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金山公交决字(2014)第310116-2800756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原告黎明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屠**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欢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要求撤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不服被告上海市食**松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卜**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叶**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与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