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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诉被申请人兴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1、兴化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诸多违法情形;2、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兴化市公安局作为再审申请人所在地区的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对再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兴化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在受害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经领导内部审批,决定给予再审申请人行政处罚,并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朱**的陈述以及证人周*、朱*、马*等的证言均证实再审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u0026rdquo;兴化市公安局根据再审申请人殴打朱**的违法事实,在朱**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依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酌情决定给予再审申请人五日的拘留,量罚适当,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无不当。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再审申请人朱**虽认为兴化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违法情形,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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