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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倪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某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某公(某)行决字【2012】第2001203422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某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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