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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与顾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施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顾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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