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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毒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境保护局(下称浦**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南京美**有限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浦**保局以被执行人南京美**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浦**保局对南京美**有限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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