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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干海宏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于2014年8月19日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南京市浦口区顺鑫悦美食店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宁**行罚字(2014)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2月3日,区城管局向南京市浦口区顺鑫悦美食店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顺鑫悦美食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对南京市浦口区顺鑫悦美食店作出的宁**行罚字(2014)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城管局申请执行的宁**行罚字(2014)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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