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12日根据《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星**限公司(下称江苏**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行为作出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就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对江苏**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区环保局对江苏**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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