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12日根据《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星**限公司(下称江苏**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行为作出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就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区环保局对江苏**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区环保局对江苏**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