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限公司(以下**公司与南京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区安监局于2014年9月3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泰**司作出(江*)安监管罚(2014)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泰**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泰**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区安监局于2015年8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审查认为,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安监局申请执行(江*)安监管罚(2014)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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