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杜**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市住建委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积极履行义务,进行房屋结构恢复施工,但最终验收需要一定时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