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农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开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六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六合区农业局申请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马开和身患u0026times;u0026times;,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身患u0026times;u0026times;,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六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