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农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开和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农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开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六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六合区农业局申请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马开和身患u0026times;u0026times;,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身患u0026times;u0026times;,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六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