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区药监局与被执行人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药监局与被执行人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南京**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7日区药监局申请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陈**母亲中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母亲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家中又发生变故。南京**民法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暂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京**民法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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