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与被执**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六非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区人社局申请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奥*公司因其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非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的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非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