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庞家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庞家新行政处罚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4日区卫生局申请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家新已交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余款5000元无能力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庞家新已交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其目前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江苏省**民法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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