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方**医疗卫生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卫生局(下称区卫生局)于2014年11月18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宁浦卫(医)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3月12日,区卫生局向方**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宁浦卫(医)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8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卫生局对方福贵作出的宁**(医)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的宁**(医)罚字(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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