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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