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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如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00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传票传唤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如东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高**,被上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接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张**接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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