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连云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人社察罚字(2014)第9号)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